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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万元!KTV“想唱就唱”?有可能会涉及侵权
时间:2022-10-31 00:01:05

约上三五好友齐聚KTV唱歌放松,却发现想唱的歌曲在点歌单中找不到,是歌不火,还是歌曲库更新太慢了?其实,可能是因为KTV没有购买版权。倘若在没有购买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播放音像制品,那就是侵权。这不,这几家KTV娱乐场所就摊上事了。


赔偿万元!KTV“想唱就唱”?有可能会涉及侵权


近日,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作品放映权的民事纠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代理人使用“权利卫士”APP,对蒙自某KTV播放的《醒你》《掌纹》《刮目相看》等100首歌曲进行取证,比对发现被告在经营场所播放的上述100首歌曲与《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专辑中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一致,且KTV经营者并未取得相关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原告遂将KTV经营者诉至开远市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蒙自某歌厅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醒你》《掌纹》《刮目相看》等100首歌曲,将其从点播系统中删除,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6.9万余元。


赔偿万元!KTV“想唱就唱”?有可能会涉及侵权


此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还曾将龙岗区23家KTV告上法庭。在一审判决时,23家被告KTV企业及卡拉OK歌厅因著作权侵权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约80余万元。

据龙岗法院公布,该系列案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近年来在全国针对卡拉OK侵权发起了一系列诉讼。此类著作权侵权案件个案标的都不大,但所涉及的经营主体范围广、数量大,因而此类型系列案件已连续两年成为龙岗法院系列案收案数量之最。


赔偿万元!KTV“想唱就唱”?有可能会涉及侵权


这类案件的发生,多表现为部分经营者版权意识较薄弱,提供放映服务后不知道已经构成侵权。有的经营者误以为在购买点播设备时,已经支付过费用就可以使用设备中的歌曲;还有的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无视版权的相关规定……


赔偿万元!KTV“想唱就唱”?有可能会涉及侵权


►►►KTV行业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所规制的特定市场

KTV行业使用的音乐类作品权利最符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特征。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KTV使用音乐类作品涉及的表演权、放映权是最典型的“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该项权利的特征是“多对多”:使用者众多,全国KTV歌厅数量多;每个歌厅的曲库都有海量的歌曲;权利人数量众多,涉及到词曲权利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人;歌曲权属状况复杂,版本多样,授权环节多,使用者难以识别权利人。

不同于电影著作权、发明专利等权利人可以自己有效行使的权利,在KTV歌曲版权领域,无论是权利人抑或是KTV歌曲使用者均无法做到全部作品的“许可”或避免所有作品的“侵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搭建一个授权平台。KTV经营者向该组织支付版权使用费是其能做到的集中获得MV版权许可的唯一方式,是最快捷、最节省交易成本的方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整个KTV行业

国家版权局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06年发布1号《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该标准[20]针对KTV行业使用海量歌曲,经营者不具备一对一获得许可的可能性等特点,从行业发展以及平衡著作权人利益的角度,最终确定了KTV行业的使用费标准以经营包房及使用天数为单位计算。

该收费标准已经在市场了实施了十二余年,具有代表行业版权许可费的性质,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作为KTV音乐著作权纠纷中的“权利使用费”参考。

同时在去年4月,国家版权局、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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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坚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解决卡拉OK领域版权问题。坚持卡拉OK领域“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坚持“先许可后使用”原则。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先许可后使用”原则,与音集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合法使用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以音集协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相关作品。


赔偿万元!KTV“想唱就唱”?有可能会涉及侵权


该通知中明确提到,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进一步强化非营利性法人定位,不得委托、支持、纵容商业机构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事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介入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破坏“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扰乱版权市场秩序。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版权管理不透明的问题,通知中提到,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其管理的权利种类、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应当依法通过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资料及时向有关主体通报作品许可使用情况和版权使用费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联系方式,接受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各界监督。音集协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许可使用合同文本、许可流程和规范、从事许可的工作人员等信息。

当前文娱行业的发展来之不易,版权正成为未来文娱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从业者要更加珍惜自己的行业形象,呵护好每一根羽毛,真正将版权理念厚植于心中,助力本企业和整个行业发展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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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网络: http://www.audio.hc360.com/xingyezixun/2022/1028/97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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